认缴制实际未出资股权转让印花税怎么做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对产权转移书据的贴花,为立据人转让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因此如果实际转让价格为零,则印花税计税依据为零。
认缴制度下的股权转让的细节处理
首先需要尊重股东的自愿,同时兼顾受让方的意思。认缴制度下的公司股份可以完全进行流转,并且进行鼓励流转。但是对于不足的部分需要先进行补足即交清出资,若没有交清出资前视为违约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体现。
其次侧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认缴届满前,股东转让股份的,无论公司财产能否足额清偿公司债务,转让股东均应当在认缴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很多人认为受让人对此不应当承担责任,本人认为欠妥。因为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当在实际发生股权转让前,全面充分的调查,这类调查不仅包括公司现在的出资情况,而且有权利要求公司股东出具现在的经营的实际情况等等,在此基础上进行受让。换句话说就是受让方应当在全面了解的基础上进行受让,因为在交易前受让方有权利要求转让方配合相关的手续材料,应被理解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当然转让方出具虚假材料例外。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受让方需要全面的尽职调查,全面介入公司的实际状况的调查研究,全面接触公司的其他股东,了解最真实的情况,并且详细约定涉及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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