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需要缴纳城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其他税种不同,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增值税、消费税“二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二税”同时附征,本质上属于一种附加税。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三税”税额,本身并没有类似于其他税种的特定、独立的征税对象,它具有特定目的,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他地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根据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各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
承担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原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1994年税制改革后,改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者)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2016年5月起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营业税全面取消。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二税”(即增值税、消费税,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缴纳“二税”中的一种,就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缴纳城建税的会计分录
先计提: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缴纳:
借: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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