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销项税公式是什么

2019-03-11 10:4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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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指的是企业不通过通用的销售模式,可能是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或者用于职工福利等功能,但是在财务处理上还是要要算作企业的销售行为,还是要缴纳增值税。那么视同销售的销项税公式是什么?

视同销售的销项税公式是什么

答:视同销售行为就是从会计角度看,不属于销售行为,不确认销售收入,但是税法上应视为对外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并产生销项税额。企业发生视同销售的行为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项:一是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非销售行为;二是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和外部非销售行为。上述“用于企业外部非销售行为”主要包括:1、用于对外投资行为;2、用于对外捐赠行为;3、用于对外顶账行为(低偿债务);4、用于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行为;5、用于对外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上述“用于企业内部非销售行为”主要包括:1、用于企业非应税项目如固定资产基建工程等;2、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项目。企业购进的货物只有用于企业外部才视同销售行为,而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无论用于企业内部或外部,均视同销售行为,其应交纳的增值税作为当期的销项税额处理,计入“销项税额”项目。理由是:其一,该行为会产生增值额,应交纳增值税,避免企业因上述行为而逃避纳税;其二,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链条的连续性;其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具体体现。

视同销售的销项税公式是什么

具体账务处理:凡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应交纳的增值税,用于什么项目,记到什么项目上。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内部项目)、“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外部项目)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举例如下:①该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自建仓库,实际成本180000元,计税价格200000元,应交增值税为34000元。②该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无偿捐赠给他人,实际成本80000元,计税价格100000元,应交增值税为17000元。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①借:在建工程 214000元;贷:库存商品 180000元,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元。该业务属于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内部非应税项目基建工程,应视同销售。②借:营业外支出97000元;贷:库存商品80000元,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元。该业务属于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外部无偿捐赠,也应视同销售。

综上所述,若企业购进货物用于内部,尚未流出企业,所有权尚未改变,仅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外部,已流出本企业,所有权已改变,则应视同销售行为,作“销项税额”处理。而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或外部,均应视同销售行为,作“销项税额”处理。需特别强调,本文中所谓的“内部”是指货物的所有权已转移,已流出本企业:“外部”是指货物的所有权尚未转移,尚未流出本企业。

视同销售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

所谓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时,将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转入相关科目。具体包括下列四种情况:1、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固定资产基建工程等;2、用于免税项目;3、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4、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中,前三项属于企业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理由是: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后,不会再产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抵扣链条从此中断。

具体账务处理:凡购进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用途是否用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可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当期的进项税额,记入“进项税额”项目,允许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如果该批货物以后改变用途,用于企业内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则应将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记入“进项税额转出”项目,并转入相关科目。用于什么项目,进项税额转到什么项目上。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举例如下:①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建仓库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300000元,购进时该批原材料已支付的增值税为51000元。②该企业库存材料因意外火灾毁损一批,实际成本100000元,增值税为17000元,该批毁损材料尚未报经批准处理。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①借:在建工程351000元;贷:原材料 300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000元。该业务属于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固定资产基建工程,进项税额应转出。②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17000元;贷:原材料 100000元,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0元,进项税额也应转出。该业务属于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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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是的,一样的

  •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消费税的视同销售有什么区别??另外还有什么税也有视同销售??

    你好,增值税中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消费税视同销售   消费税相关政策没有明确提出视同销售的概念,根据修订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按一般理解,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 所得税法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6)将购买,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

  • 什么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您好,一、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如下; (1)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提示:以上8种情况中,第(3)、(4)、(8)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如下。 新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是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未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具体情形如下(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由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转作企业的固定资产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处理。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2.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具体情形如下:(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A、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B、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C、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D、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七条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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