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不动产转让交易如何纳税?
受赠不动产转让交易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如果继承的房产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受赠人转让受赠住房的,对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暂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由房管部门在办理个人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代征。
受赠不动产转让交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依据:1、《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6〕6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五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9〕9号)第四条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住房的,对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暂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由房管部门在办理个人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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