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货物捐赠是否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对外捐赠等改变资产 所有权属的用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时,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 销售收入。”
因此,对于外购商品捐赠支出,应该视同销售,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将自产货物用于对外捐赠是否应当确认收入
一、将自产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在会计处理上不需确认收入,但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确定销售额。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1、对外捐赠列为营业外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超标部分应作调增处理;2、将自产货物对外捐赠视同销售货物,按照国税函[2008]828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因是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关于上述问题“外购货物捐赠是否确认收入”,不知道大家是否已经完全明白,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或者您还有什么其他见解,欢迎跟我们会计学堂的老师联系沟通,我们互相交流,共同分享,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