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期限
根据相关会议决定,5月1日起,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
一定期限内允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这个期限已经确定了,需在2018年12月31日前办理。
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呢?
条件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即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规定标准,在2018年4月30日前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但会计核算
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在2018年4月30日前已自愿办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条件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意:允许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不包括按照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企业。只有2018年5月1日以前已经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1日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并不符合此条件的规定,不属于可转登记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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