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特许权使用费的账务处理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或企业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出版、发表),转让上述相关权利行为,也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或者按照相应收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是此税目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合同、协议规定使用费一次支付,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应视同该项资产的销售一次性完成,一次性确认收入;
如果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果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使用费的,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合同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应于特许权已经转让,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分录如下所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特许权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别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与特许权费没有本质的区别。
特许权使用费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并非指得“某一个”需要有偿付费使用的特许权,而是一类权利,这一类权利绝大部分属于知识产权类(非专利技术除外),毕竟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可以作为有偿使用并合法交易的权利主力军。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人们因使用权利、或如信息、服务等无形财产而支付的任何款项。如: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非权利所有人在使用该权利前,必须征得所有人同意或支付一定的费用,否则将被视为侵权行为,要负法律责任。权利费和许可费彼此间本无本质区别,因此,《协议》及是将它们放在一起使用的。
特许权费,可以理解为特许经营某种商品或服务收取的费用,例如奥运特许商品,收取特许权费,特许经营商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奥组委支付特许权费。特许权费的比例一般为商品零售价的5-15%。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的应税条件: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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