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1.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生产经营机构或场所从事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实行30%的比例税率,另按应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负担率为33%。
2.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或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应税所得的;或者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一律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有什么税收优惠呢?
1.鼓励开办生产性企业。对外商投资的这类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免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税。
2.从事农、林、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一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期满后,经批准可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所得税。
3.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税。对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所得税。上述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还可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4.对外商开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税法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以后,凡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还可以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5.鼓励扩大和增加资本投资的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如果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的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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