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缴纳城建税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1994]23号)的规定,对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的规定,对外资企业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境外企业和个人在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但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也就是说,从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哪些减免税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减同免。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营业税 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的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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