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用自产设备增值税怎样处理?
关于企业自用自产的产品分录是:
1、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或在建工程等(根据实际用途确定借方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未视同销售。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偿赠送他人以及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不作销售的账务处理,只按成本结转,同时按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记入相应科目中。
借:在产品(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贷:原材料
3、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减少了库存商品,增加了固定资产,不能作为销售处理,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不可确认销售收入。
借:固定资产
贷:库存商品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判断:
在判定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时,关键要看产品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企业自用自产设备增值税怎样处理?”一问题的想法和答案,不知道是否与你们的思路一致,其实通过该问题我们就发现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是有很大区别,所得税关键点在于权属是否转移,而增值税虽然不认为销售,但相应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都应缴纳。若你有其他疑问,建议咨询一下我们会计学堂的专业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