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期限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
第五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六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应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的规定:
第一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
第五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第六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第七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第八条 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九条 对中央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对地方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第十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对娱乐业广告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地区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少数地区征收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征收标准根据当地情况需要保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继续执行并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库
第十三条 1997纳税年度起文化事业建设费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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