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土地使用权摊销计入在建工程吗?
新准则下,由于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与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不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应用指南规定,不再转入固定资产价值,而是始终留在无形资产科目中,并按权证年限摊销。
根据6号准则第17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是从事建造活动的基本前提,因此该期间内的土地使用权摊销也就是相关房屋建筑物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必要、合理的支出。
因此,相关房屋建筑物的建造期间内,所占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可以计入房屋建筑物的建造成本中。房屋建筑物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的摊销额应计入当期损益处理。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以取得时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在筹建期需要摊销。
土地使用税的摊销方法
首先筹建期包括非厂房建设期和厂房建设期,非厂房建设期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无形资产摊销),厂房建设期摊销要看看企业执行的什么会计核算制度。
一、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对此做出了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因此,,对于企业自行建造厂房建设期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与建筑物分别进行处理,单独核算,并进行摊销,而不进入厂房成本形成固定资产以折旧的形式摊销。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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