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项目
1、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2、计税工资的扣除。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
3、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4、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5、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
6、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缴纳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
8、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9、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
10、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
1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
12、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3、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4、其他收入的扣除。
15、亏损弥补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项目
税前列支中的“税”指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就是可以是所得税前利润中抵扣的费用。由于会计法和税法存在了某些方面的差异,会计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对企业的收入与费用的认定口径不相同。
比如:企业违反行政规定而受到的行政罚款,会计账务处理上做了“营业外支出”,税前利润中已扣除了这部分罚款,但税法规定,企业的受政府行政部分的行政罚款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可以抵扣,所以这部分的罚款要调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企业的受行政处罚3万元,会计税前利润是80万,但税法上认定的应交所得税的利润(税收上称应纳税所得额)不是80万元,而是80+3=83万元,这3万元就是不能在税前列支的,所以要加上去一起计算所得税。
另如:依上例子,企业本年购买国库债券,取得收入10万元,会计上做了收益处理,会计税前利润80万元,税法规定购买国库债券取得的收入不要交纳所得税。所以在计算应纳所得税的利润时,应扣除这部分收益。按80+3-10=73万元计征所得税。10万元就是可以是税前列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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