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外商捐赠的设备如何做会计分录?
答:借:固定资产—**设备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如果接受捐赠的一方是一般纳税人,那么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设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如果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较大,可以贷方记入“递延收益—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收益”。并于各期期末,按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延收益部分,借记“递延收益—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科目。
递延收益是指尚待确认的收入或收益,也可以说是暂时未确认的收益,它是权责发生制在收益确认上的运用。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较,在中国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中,递延收益应用的范围非常有限,主要体现在租赁准则和收入准则的相关内容中。递延收益是指企业尚待确认的收入或收益,也即暂时未确认的收益,包括尚待确认的劳务收入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等,它在以后期间内分期确认为收入或收益,带有递延性质,对此会计上设置“递延收益”科目进行核算;预收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预收的款项,它在以后商品发送或劳务提供时一般一次确认为收入,不带有递延性质,对此会计上设置“预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
捐赠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接受捐赠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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