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款如何抵扣租金税金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 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 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该公司2016年5月1日之后 支付的装修费用、中央空调费用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先于取得当期一次性进项抵 扣,如果提供的装修费用、中央空调费用超过写字楼原值50%的,需分两年抵扣,即 将当时已抵扣的40%进项税额转至“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待第13个月再 转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部分材料未计人不动产原值(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 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则该项购进材料进项税额可于当期全部抵扣。租入房屋的装 修费用、中央空调费用不应计人不动产原价,因此可以一次性抵扣。
房屋租赁税费的纳税申报
①注册地在深圳本市外的企业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后,应到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纳税手续。个人房屋租赁出租人按规定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同时申报缴纳各税,并领取《纳税申报卡》。
②出租人持《房地产租赁合同》、完税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到代征部门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③出租人在房屋出租期间如发生合同变更或解除,应于变更或解除之日起,十天内向租赁所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未按规定报停的,视同出租。
纳税期限
出租人应于每月或每季末月(3、6、9、12月)20号前申报缴纳当月或当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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