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2008】24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的有哪些情况?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综合以上所述,根据不同的情况会有不一样的规定,也会有不一样的税收缴纳标准。所以一定需要了解清楚自己所居住的房子是作为何种用途的,不然不仅仅是对自己不负责,也会给他人带来不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