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变更需要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吗
答:变更股东后税务登记证需要变更。纳税人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或者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同时办理法人和股东的变更的,则税务部门也可同时办理。企业自然人(个人)股东股权变更的,需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在《变更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上加具审批意见,然后到登记分局大厅或登记外点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股权转让的股东或经授权的代办人应报送(填制)以下资料报送到市南地税纳税大厅业务窗口:
1、《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一式三份);
2、《承诺书》(一式两份);
3、所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前一期以及上年末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股权转让协议(贴有印花税票的复印件);
5、转受让双方的印花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6、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7、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8、转让方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应当提供税务登记副本的复印件);
9、非股东本人到场的须提交委托协议书;
以上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个人资料须本人签字确认)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后将开具“受理回执”给纳税人,税务机关随后将对纳税人申报的资料进行涉税审查,经审查符合税收管理规定的纳税人可按照“受理回执”通知的时间到地税局办税大厅领取税务机关签章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第二联、第三联)。
股权转让人可凭《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第三联到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纳税人在工商变更股权登记后,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的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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