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付外汇结算手续费如何结转
如果是境外开证手续费,应该可以按服务贸易来处理。文件依据是: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1999)372号,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不予征税的证明。
但如果是境外担保费,那么就属于资本项目,需要到外汇局批准后办理;文件依据是:
关于支付涉外担保费有关处理原则的通知 :汇发(2000)10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为了规范支付涉外担保费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境内机构支付下列涉外担保费时,应经外汇局核准。
(一)境内机构在境内融资时,由境外机构、个人或者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后,要求境内机构支付的担保费;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融资时,由境外机构、个人或者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后,要求境内机构支付的担保费。
二、境内机构支付涉外担保费,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凭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担保费率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外汇局不做统一规定。
三、境内机构支付涉外担保费时(境内融资如为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发放的人民币贷款,担保人只能是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银行),应向外汇局提交下列规定材料:
(一)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担保项下主债务如为外债,还应提供外债登记凭证);
(二)担保合同(境内机构支付反担保项下涉外担保费时,还应提供反担保合同);
(三)汇发(1999)372号文规定的相应税务凭证(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支付涉外担保费时,不需提供);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境内外币代付业务还款申报如何进行操作?
关于此点,境内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涉及境内外汇收付区分以下情形:
1、涉及货物贸易收付汇,付款方和收款方分别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收入申报单,分别报送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贸易收支核查信息)。
2、境内同名划转涉及资本项目的(不包括资本金活期和定期互转和外汇局有关规定除外的划转),付款方和收款方可不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收入申报单,但付款银行需要报送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交易编码为“909010境内同名账户划转”,收款方银行报送境内收入基础信息
3、境内同名划转涉及经常项目的,如同一客户待核查账户转结算户或由A银行开立的结算户划转至B银行结算账户等,均无需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收入申报单,收付方银行无需报送信息。
4、境内上述3种付款情形外的不同名账户间的划转,由付款方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付款方银行报送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收款方不需填写境内收入申请单,收款银行也不需报送基础信息。
企业在涉及到境外代付款项时比较复杂,很多企业会计都不知道怎么去处理,经常会弄得会计晕头转向的。所以企业会计在处理这类境外代付问题时可以先去咨询税务机关;或者来会计学堂咨询专业的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