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债权转让会计处理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四)、必须有转让通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因此,你们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会计分录
将甲公司欠我们的应收账款100000转让给乙公司,且银行已收到乙公司的款90000,中间差价10000作为费用开出,分录:
借:应收账款—乙 100000
贷:应收账款-甲 100000
收到银行款时
借:银行存款 90000
营业费用-服务费 10000
贷:应收账款-乙 100000
银行债权转让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银行的债权转让需要注意的事情:
第一,银行转让债权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合同有效。
第二,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其他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
第三,转让具体贷款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同时,该行为也不是一种规避“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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