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为什么不能税前扣除
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应将租赁资产、租赁引起的长期应付款(最低租赁付款额)和未确认融资费用分别列入资产负债表,与此相适应,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提取折旧,支付租金时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并减少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本质上也是一种债务筹资方式,严格来说,租金可以按照内含利息率进一步分解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本金,而这里的利息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而归还的本金部分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融资租赁的方式有哪些?
直接融资租赁
由承租人指定设备及生产厂家,委托出租人融通资金购买并提供设备,由承租人使用并支付租金,租赁期满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转移设备所有权。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是一种最典型的融资租赁方式。
经营性租赁
由出租人承担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与收益。使用这种方式的企业不以最终拥有租赁物为目的,在其财务报表中不反映为固定资产。企业为了规避设备风险或者需要表外融资,或需要利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选择经营租赁方式。
出售回租
出售回租,有时又称售后回租、回租赁等,是指物件的所有权人首先与租赁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将物件卖给租赁公司,取得现金。然后,物件的原所有权人作为承租人,与该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将该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残值以后,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权。
转租赁
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向其他出租人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委托租赁
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分成租赁
一种结合投资的某些特点的创新性租赁形式。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在确定租金水平时,是以租赁设备的生产量与租赁设备相关收益来确定租金,而不是以固定或者浮动的利率来确定租金,设备生产量大或与租赁设备相关的收益高,租金就高,反之则少。
作为新型的租赁方式,融资租赁是不能一次性在税前扣除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租赁固定资产的费用可以作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作为折旧费,可以进行提取,分期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