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返销款开具什么样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平销返利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即商业企业收到返还现金,应当开具普通发票,商品名称为返还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企业收到返还实物,应当由供货方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处理。
开具发票,就要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销项税额。但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可冲减进项税额,应纳增值税款没有变化。因此,应由商业企业在收到返还款时开具普通发票或自制收据,不确认收入的实现,申报时作出异常比对说明即可。这种情况是商业企业即购货方取得的返款,不是销售货物所得,确认收入不妥,直接冲减进项税额比较符合实质。实际问题是发票开具的问题,但现在开具收据又没有任何依据。
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文件规定了商业企业取得供货单位返还收入是否征收流转税的问题,但对收到款项的发票开具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供货方支付返款时必定需要相关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商业企业收到的返还款,并不是销售收入,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应该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企业收到供货方的返还收入,实质应属于供货方对商业企业的奖励或补偿行为,应当由销售方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处理。
企业在开出发票后是否意味收到款呢?
无论款项何时结清,只要交易发生了,理论上来说,就应该出具发票。判定交易是否发生,取决于两个条件。一个是交易物品上的风险(未来的收益或损失)是否已经由出售方转移给购买方;一个是这种风险能够被可靠计量(一般是指公允价值)。
如果交易已经发生,而购买方尚未支付价款,则对于销售方来说形成应收账款,属于债权;如果在发生交易之前,购买方预先支付价款,对于销售方来说,就形成了预收账款,属于负债。
很多时候,价款的结清与交易的完成,相隔时间不长,所以给人的感觉好像都是同时完成的。但是当月发生的交易,当月必需开出发票,但账款则可以之前或之后再结清。在会计理论上,这叫做权责发生制。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销售退回收到返销发票对税收是有影响的,会出现销售减少和税收减少。但这也是不可避免的事情,所以我们在收到返销款开具什么样的发票就需要细细的斟酌啦!毕竟企业开出发票时需要收到对应款项的。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在线咨询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