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怎么做?
答:2018年7月25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8年第42号废止了11号公告第四条。
即自2017年5月1日起,42号公告出台前,混合销售业务的增值税处理如下:
1.电梯生产企业销售电梯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货物按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0%的税率或者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
2.电梯商贸企业销售非自产电梯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部分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
3.非电梯生产企业销售电梯以外的自产产品,货物按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建筑、安装服务按服务纳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0%)。
4.销售电梯以外的非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按混合销售处理,一并按销售或一并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具体看销售方性质。
5.建筑、安装服务以外的项目,包括技术指导、设备调试等,对于河北、湖北等税局认可分开核算可以按兼营处理的地区,分开核算、分开纳税,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对于河北、湖北以外未明确的地区,因混合销售统一按销售货物或者是服务纳税,应按该要求进行纳税申报,避免多缴或者少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的特殊规定
2018年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8年第42号公告,其中第六条明确了混合销售的相关处理,同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第四条废止,依据42号公告,机器设备的相关操作规定统一,不再区分电梯还是非电梯。自2018年7月25日起(包括之前已经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业务),混合销售业务的增值税处理如下: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不限于电梯,其他“自产机器设备+安装”,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0%的税率或者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不限于电梯,能够分开核算的“外购货物+安装”,安装部分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如果不能分开核算,就应该按主业确定是全部按16%缴纳增值税还是按10%缴纳增值税了)。
3.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4.建筑、安装、维护保养服务等已经明确处理口径的项目,包括技术指导、设备调试等,对于河北、湖北等税局认可分开核算可以按兼营处理的地区,分开核算、分开纳税,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对于河北、湖北以外未明确的地区,因混合销售统一按销售货物或者是服务纳税,应按该要求进行纳税申报,避免多缴或者少缴税。
兼营和混合销售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兼营和混合销售的本质区别是:
一、纳税行为不同
混合销售的本质是一项纳税行为;而兼营行为的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
二、税务处理原则不同
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而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从而计算相应的增值税应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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