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材料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在增值税处理方面,由于企业生产不合格品所产生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转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又依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条,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发生的上述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报废的原材料的账务处理
报废的原材料,一般是增加当期生产成本.
1、按照原材料的后续问题来处理:比如报废的材料直接当做垃圾处理掉的,没有任何价值,就分配到当期产品成本当中去.
2、如果报废材料有价值,可以当作废品卖掉,可以先再设置一个明细账"原材料-废料"把生产成本或原材材料转到其这废料里,到时候卖出时可做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废料
对于企业报废材料税务处理方面,我们国家是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大家要认真阅读,以便在工作中得以应用。报废的原材料的账务处理方面,会计学堂也做了整理,大家可以参考使用。感谢大家走进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