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租金收入怎么分期纳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有关租金收入确认的规定,是对《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补充,不存在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相矛盾的问题。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对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租金收入,规定可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这里用了一个“可”字,表示税法给出租人一个确定租金收入年度充分的自由选择权,出租人既可选择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也可以按照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日期确认为租金收入年度。
对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但只是提前收取了部分租金或是租赁期满及之后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出租人没有确认租金收入年度的自由选择权,不能分期确认收入年度,只能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1、直接法: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法: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或减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的项目金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税收调整项目金额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的金额;二是企业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税收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