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结算账务处理
1、开发项目完工成本的结转
(1)开发项目未完工前发生的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安费等支出
借:开发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开发项目完工后,结转开发成本
借:开发产品
贷:开发成本
2、商品房销售成本的结转
(1)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
(2)月末,将销售成本结转到利润中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房地产工程未结算成本如何结转
根据《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 31号)规定: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 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人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 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人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或未对其实 际销售收人毛利额和预售收人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的,主管税务机 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因此,虽有部分业主未持房地产专用收据换取正式发票, 但是也要按收人确定的原则,将这部分预售收人结转为销售收入。
同时,根据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 核算。
因此,对承建单位工程结算尚未做出,工程发票无法开具的部分,虽属当期 的成本对象,但因没有合法、有效的凭证,所以成本不能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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