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作废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88〕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是否缴纳印花税,应该只看合同的签订与否,与签订合同是否作废无关。 也就是,只要双方签订了应税合同,那么就应该在合同签订后申报缴纳印花税,而与该合同的过后作废、是否履行无关。
另外,《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七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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