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3.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即上述长期待摊费用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必须按规定期限分期摊销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显而易见,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固定资产)结构、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即为会计上的“更新改造支出”。
《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依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中,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不动产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
1. 不动产固定资产转入改扩建时,
借:在建工程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 发生改扩建支出时,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3. 替换原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时,
借:银行存款或原材料(残料价值)
营业外支出
贷:在建工程(被替换部分账面价值)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4. 改扩建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5. 转为固定资产后,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以上是关于不动产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税务处理的讨论,希望能够帮助有这方面疑惑的财务人员。按照国家的规定,妥善合理的处理后续支出的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想要咨询我们的,可以直接在线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