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盈余公积怎么账务处理
答:盈余公积常见的账务处理如下:
企业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时:
借: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
企业按规定提取公益金时:
借: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公益金
企业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应按照转增资本前的实收资本结构比例,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数额计入"实收资本"科目下各所有者的投资明细账,相应地增加各所有者对企业的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按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在合作期间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也作为盈余公积,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涉税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2000〕118号强调“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公司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然后向法人股东配股,法人股东在会计上应做利润分配处理,对其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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