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残值材料会计分录

2019-04-18 19:1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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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入材料物资或者保管的时候,或多或少因为人为或意外导致一些损失或者直接导致报废了,那么对于这批材料发生的损耗我们是不是要去追究责任,尽量补救。对于剩余的残料是不还有可利用价值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回收残值材料会计分录。

回收残值材料会计分录

答:

1、发生报废时,应调减有关存货的账面价值,查明原因,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核,等待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报废存货的账面价值)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经批准后进行处理

借:原材料(残料入库)

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公司或责任人的赔偿)

管理费用(扣除残料及赔偿后的净损失,属经营损失的部分)

营业外支出(属于非常损失的净损失,如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3、如果直接出售报废的存货残料取得收入

(1)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报废存货残料的价值)

回收残值材料会计分录

拓展资料

财税[2009]57号第七条规定,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规定,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对于回收残值材料会计分录的问题小编已经给你们大家解答完毕了,企业仓管一定要保管好采购的材料物资,避免损失。如果各位对小编解答的内容有什么疑问的,会计学堂有非常多的财会咨询,还有专业的答疑老师,时刻为你答疑解惑,快来点击小窗口咨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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