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如何纳税
答:财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的“安全生产费”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规定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性质。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3号)第三条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
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因此,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3、安生生产费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不同性质的支出。 企业按规定缴存的安全风险抵押金,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企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商品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安全风险抵押金时:
借: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
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安全生产费用,是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进行税前扣除时,应遵循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即只有实际发生的支出并且是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在正常的范围内才可以扣除。
因此,贵公司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符合规定的专户结余额,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未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