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企业营改增后如何纳增值税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前后,主要有以下几种需注意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 为销售额。
因此,对于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商,将可以把从政府采购的土地成本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保证房地产企业只就业务中增值的部分缴纳增值税。但是该规定仅适用于房地产公司适用11%增值税率的时候,并不适用于5%增值税率。所以,对于销售额适用什么税率对企业有利,提前进行测算是非常有必要的。
以上房地产老项目 ,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营改增后,房开企业,土地成本是否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方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同时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
1)扣除政策仅适用于房产企业按照11%的增值税率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2)必须是向政府部门支付的,非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不可以扣除;
3)向政府支付的土地款,应取得有效凭证,即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4)可扣除的只有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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