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地免缴的城建税要回所在地补缴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法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90]第60号)第六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1994年以后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应按三税的规定来办理,因此,对施工企业如果属于在应税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的情况,那么该地免缴城建税,则施工企业不必回到机构所在地补交这部分城建税。
如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的情形的,那么应按补缴地的营业税规定处理,机构所在地有免税规定的则可以免税,如果没有免税规定,则要于缴纳营业税的同时缴纳相应的城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方式?
答:(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与“二税”同时缴纳,自然其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二税”相同。比如,某施工企业所在地在A市,而本期它在B市承包工程,按规定应当就其工程结算收入在B市缴纳增值税,相应地,也应当在B市缴纳与增值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预缴税款
对于按规定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缴纳“三税”的纳税人,应在按规定预缴“二税”的同时,预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于月度终了后在进行“二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
(四)税款缴纳
对于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二税”的施工企业,应当在缴纳当月全部“二税”税额时,同时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全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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