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扣除但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根据新所得税法规定,一切损失、准备金支出不允许计提记入成本费用,应在在实际发生时,经第三方鉴证审核,出具鉴证报告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税前扣除。而并不是备案就可以的。如果没有经过税务机关批准,计提记入成本费用的,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时一次性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扩展资料:
坏账准备的账务处理
企业在提取坏账准备时,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账户;贷记“坏账准备”账户。(1)如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大于坏账准备账面余额的,应当按其差额计提,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账户;贷记“坏账准备”账户。(2)如应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小于“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作相反会计分录,借记“坏账准备”账户;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账户。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处理,转销应收款项,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账户)
对已确认坏账损失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
借:应收账款(应票据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账户)
贷:坏账准备
同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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