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和租赁的区别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租赁是一种以一定费用借贷实物的经济行为,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某种物品交与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获得在一段时期内使用该物品的权利,但物品的所有权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为其所获得的使用权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租金)。
金融租赁更多应用在一些企业的设备购买上,辅助企业以租赁的模式帮助企业提高现金流,企业只有设备的期限内使用权,无拥有权,项目成立看的更多是标的设备和企业的支付能力。资金来源是公司自有的。
信托的融资类业务涉及的范围就广泛了:政府融资平台,工商企业、股权质押、商业地产。更多的是考察需求资金的载体实力,资金来源是成立产品后,通过产品销售募集而来!
金融企业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有哪些?
(一)信托资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资产和负债
信托资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信托资产的管理、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信托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的人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这一规定与过去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实务处理不一致.过去,信托存款是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发放信托贷款是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两者都计入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关闭时信托资产与负债参与信托投资公司的清算.
金融企业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
(二)信托资产与自有资产分开管理和分别核算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产与信托资产应分开管理,分别核算.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不同类型的信托业务,应分别按项目设置信托业务明细账进行核算管理".
(三)信托资产运用和来源应进行明细核算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对不同信托资产来源和运用,应设置相应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反映,来源类科目应按类别、委托人等设置明细账.运用类科目应按其类别、使用人和委托人等设置明细账.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货币资金应设置专用银行账户予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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