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账征收企业单季度盈利是否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如果某企业在本年前两个季度亏损,第三个季度盈利,但是截至第三季度本年累计是亏损,在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填写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规定,查账征收企业预缴所得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企业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在A表的“本期金额”列,将企业第三季度的数据逐项填入第1—14行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实际利润额”等,但是不用填写15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17行“应补退所得税”、19行“本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在A表的“累计金额”列,将企业截至第三季度的累计金额逐项填入第1—19行,因为该企业累计是亏损,“实际利润额”填入负数,则“应纳所得税额”填写为0.
预缴0.2%企业所得税是否还需要缴纳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预缴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在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再由总机构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以上税种。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的,由总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普票,总机构是小规模的,可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缴税时需要带上预缴税款表,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还有本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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