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的涉税处理

2019-04-26 10:51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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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PPP模式,相信有很多人不知道,它是一种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鼓励民间资本进行基建投资的模式,今天会计学堂小编就和大家一起分享PPP模式的涉税处理该怎么做哈。

PPP模式的涉税处理?

答: 

一、PPP项目经营期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事以下PPP项目实现的投资经营所得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的规定,投资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为: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 号)第一条还规定: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所谓的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其中专用设备投资额,根据财税〔2008〕48号)第二条的规定,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当年应纳税额,根据财税〔2008〕48号)第三条的规定,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财税[2008]4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规定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3、经营期间项目公司股利分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经营期间项目公司股利分配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经营期间涉及股利分配,如果项目公司是境内居民企业间分配股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股利给自然人股东,需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

  (2)如果项目公司有境外股东,跨境分配股息给境外非居民企业,一般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境外非居民企业与中国间有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能够适用税收协定安排下的优惠预提所得税税率。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

  从事PPP项目中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风力等涉及到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项目,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

  1、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增值税。其中所谓的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3、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根据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二)的规定,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 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2)销售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根据财税[2008]156号第四第(四)和第(五)项的规定,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3)销售自产的电力或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的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1)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

  (2)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4、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与垃圾处理有关的PPP项目运营有关的税收优惠是: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二、PPP项目的税务处理:项目期满移交阶段

  由于PPP项目中的项目公司获得的是一定期限的政府特许权许可,在特许权期限到后,运营期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政府,实质上不拥有设施的所有权,由于其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已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摊销完毕,也不作税收处理。

PPP模式的涉税处理?

PPP指的是什么? 

答: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又称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按照这个广义概念,PPP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过程中,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与BOT相比,狭义PPP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对项目中后期建设管理运营过程参与更深,企业对项目前期科研、立项等阶段参与更深。政府和企业都是全程参与,双方合作的时间更长,信息也更对称。

PPP是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英文首字母缩写,指在公共服务领域,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对价。

PPP是以市场竞争的方式提供服务,主要集中在纯公共领域、准公共领域。PPP不仅是一种融资手段,而且是一次体制机制变革,涉及行政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

2017年11月27日,亚洲开发银行发布了第一份成员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监测报告《PPP监测》。

2018年9月14日,财政部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7月底,全国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累计入库项目7867个、投资额11.8万亿元。

已签约落地项目3812个、投资额6.1万亿元,已开工项目1762个、投资额2.5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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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运作模式。 现行PPP项目的常见运作模式主要包括七类:一是委托运营 (O&M) ;二是管理合同 (MC) ;三是租赁—运营—移交 (LOT) ;四是转让—运营—移交 (TOT) ;五是改建—运营—移交 (ROT) ;六是建设—运营—移交 (BOT) ;七是建设—拥有—运营 (BOO) 。具体运作模式的选择会受到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风险分配框架、投融资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的影响。 2. PPP项目资产权属。 根据财金[2014]113号文件, PPP项目资产的权属可归纳为四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政府方保留公共资产的所有权, 公共资产无论是在项目运营期间还是在运营期满移交时, 资产权属都不涉及变更问题。该情形下, 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交由项目公司管理或运营, 同时向项目公司支付管理费。O&M、MC、LOT模式均属于该种情形。 第二种情形是政府方暂无项目资产所有权, 涉及项目期满后的资产产权变更。从项目资产的形成来看, 该种情形下的项目资产又分为两个来源:一是政府方有偿转让给项目公司的存量公共资产;二是由项目公司在存量资产基础上改扩建增加的资产。之后, 由项目公司负责对上述来源的项目资产进行运营、维护并提供用户服务。对于上述来源的公共资产, 在项目运营期间政府暂无资产所有权, 合同期满后资产及其所有权等移交给政府所有。TOT、ROT模式均属于该种情形。 第三种情形是政府方自始不享有项目资产所有权, 亦不涉及资产产权后续变更。项目公司承担新建项目的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及用户服务职责, 保证项目公益性, 项目公司长期拥有资产所有权。BOO模式属于该种情形。 第四种情形是法定权属及约定权属并存。该情形主要针对BOT模式。该模式由项目公司承担从新建项目设计、融资到建设、运营、维护的任务, 合同期满再将项目资产移交给政府。财金[2014]113号文件并未规定BOT模式下项目运营期间的资产权属;而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 (财会[2008]11号) 中规定, BOT业务中所建造的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自有固定资产管理;2016年9月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6]92号) 中, 明确了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公司资产权属。另外, 在一些特殊业务领域, 有一些文件直接规定了项目资产权属。如《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8]155号) 规定, 在污水处理厂BOT项目中, 由项目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土地附着物、建 (构) 筑物、污水处理设施及设备等产权 (所有权) 属于市政府。可见, BOT模式在运营期间, 项目资产既可能归属于政府方, 也可能归属于项目公司。前者不存在资产权属移交的问题, 后者则涉及该问题。因此, BOT模式的资产权属可分别归入政府方保留公共资产所有权的第一种情形及政府方暂无项目资产所有权的第二种情形。 (三) PPP项目资产的移交方式 PPP项目资产存在政府方保留资产所有权、政府方暂无资产所有权和项目公司长期保留资产所有权三种类型。其中, 政府方保留资产所有权及项目公司长期拥有资产所有权这两种情形不涉及后续资产产权变更, 但政府方暂无项目资产所有权的情形涉及资产后续产权变更。PPP项目周期较长, 项目运作过程中存在很多预见不到的情况。因此, 具体资产产权变更方式可由特许权经营协议约定, 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方及项目公司进行变通调整。从时间阶段来看, 资产产权变更可分为项目设立环节变更与项目退出环节变更。从目前实践来看, 设立环节变更分为股权性变更与出售性变更, 设立环节的变更方式决定了退出环节的变更方式。若设立环节变更属股权投资, 则退出环节移交宜采用股权收购方式;若设立环节属出售性变更, 退出环节的移交则宜采用资产划转方式。 三、PPP项目的会计核算 PPP项目的会计核算涉及政府与项目公司两个会计主体, 设立、运营、退出三个环节, 项目资产的核算与收入的计量两大方面。在项目资产的核算上, 须考虑会计主体是否拥有项目资产权属的两种情况。PPP模式下, 项目公司的收入有三个来源:一是使用者付费, 即项目公司行使特许经营权向最终消费用户收取的收入;二是可行性缺口补助, 该项补助的前提是使用者付费不能够满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在项目建成后的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 因而由政府给予其一定的合理回报;三是政府付费, 即对于纯公益性的不存在收入来源的PPP项目, 必须由政府直接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政府通常会依据项目的可用性、使用量和绩效中的一个或多个要素的组合向项目公司付费。 (一) 项目资产不变更权属情况下的会计核算 项目资产不变更权属的情况包括O&M、MC、LOT、BOO四种模式。前三个模式由政府拥有项目资产权属, BOO模式则由项目公司永久拥有项目资产权属。另外, 还包括BOT模式下行业政策规定或双方约定由政府方拥有资产权属的情况。 1. 项目资产的会计核算。 (1) BOO模式的资产核算。若项目属于BOO模式, 在设立环节项目资产尚不存在, 不涉及资产账务处理;在运营环节, 项目公司建造的项目资产按自有固定资产核算。该模式下, 项目公司永久拥有项目产权, 不涉及资产的后续移交, 政府方也不涉及对该项资产的账务处理。 (2) 存量资产的会计核算。若项目属于O&M、MC模式或LOT模式, 政府方始终拥有项目资产所有权。本文认为, LOT模式下的租赁应为经营性租赁。因为在项目运作前, 该项公共资产已经实质存在, 政府方并不是出于项目公司的需要而为其专门购置或建造该项资产, 所以应当排除融资租赁的情况。因此, 对于上述三种PPP模式下的存量资产, 在项目设立环节只是发生了项目资产管理权的转移。虽然项目资产未发生权属转移, 但是本文认为, 项目公司应该新设“代保管资产”科目, 政府方应该设立“托管资产”科目, 而不是将项目资产纳入表外管理, 以保证对项目资产的足够关注及维护运营。在项目运营期间, 对于存量资产的保管费用, 应该同时在政府方及项目公司账面上进行反映。项目公司应按年将委托运营费或管理费确认为营业收入, 并相应确认公司运营成本的方式, 以进行会计的确认与计量。 (3) 新增资产在建造期间的核算。对于O&M、MC、LOT三种模式下运营期间新增的资产, 或BOT模式下约定或政策规定由政府拥有所有权的新增资产, 根据财会[2008]11号文件, 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归属于项目公司为基础进行账务处理。在项目资产建造期间, 其资产的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PPP项目合同约定项目资产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 项目公司能够从政府方获得政府支付或可行性缺口补助的, 项目公司的会计核算中应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 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二是若合同约定项目公司在有关资产建成后需要在经营期间向使用者收费的, 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三是为使基础设施保持一定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项目公司前保持一定使用状态的, 项目公司预计发生的支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CAS 13) 的规定处理。 无论是存量资产, 还是新增资产, O&M、MC、BOT三种模式在项目退出环节均涉及项目资产向政府的返还。由于PPP项目运营周期较长, 实践中投入运营的PPP项目较多, 退出运营的项目较少, 对PPP项目退出环节会计核算方法的直接规定较为少见。笔者认为, 对于不变更权属的PPP模式, 在退出环节双方会计主体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并终止相应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的确认, 由于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价值补偿事项则应在其他科目中反映。 2. 收入支出的会计核算。 项目公司收入主要有三个来源, 即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 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CAS 14) 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使用者付费的情况下不涉及政府支出。 对于政府方而言, 其向项目公司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及政府付费, 应于每期支付时记录为政府支出, 如果由于绩效评价等原因使运营补贴支付的时间和受益期间不一致, 则应在受益期末记录为负债, 在下期支付时减少该项负债。 对于项目公司而言, 其从最终消费用户获取的收入应计入“营业收入”, 其收到的政府付费及可行性缺口补助, 实质上都属于政府对项目公司收入的补偿, 本文认为其会计核算应适用2017年5月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CAS16) 。该类补偿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又由于该类补偿与项目公司维护公共产品运营及提供社会服务活动密切相关, 构成项目公司对社会的运营服务对价。在收入的具体确认上, 应适用CAS 14。用于补偿项目公司已经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 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项目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 应首先确认为递延收益, 在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确认的期间再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 项目资产变更权属情况下的会计核算 TOT及ROT模式属于资产所有权暂时发生转移的情形。在项目设立环节, 政府暂时将资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项目公司, 在合同期满退出运营时, 项目公司再向政府移交资产所有权。在运营环节, 项目资产归属于项目公司所有。对于ROT模式在运营环节新增资产的所有权, 财金[2014]113号文件并未明确规定。由于该模式是在TOT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改扩建内容, 而TOT模式下政府方资产是有偿转让给项目公司的, 因此本文认为, ROT模式在以后期间的新增资产也应属于项目公司。BOT模式下, 设立环节的项目资产并不存在, 在项目退出环节, 项目公司将运营期间的新建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政府方。对于BOT模式, 若政策规定或约定的权属在运营期间属于政府方, 则其运营及退出环节的会计核算也应遵循下述处理。 1. 项目资产的会计核算。 由于项目资产变更了权属, 在运营期间, 项目公司应将项目资产作为自有固定资产管理。因此, 会计核算相对简单。TOT及ROT模式下政府将存量资产的所有权有偿转让给项目公司。在设立环节, 政府应按照有偿收取的项目公司对价借记相关资产类科目, 按让渡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项目公司应按支付对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 贷记相关科目。在运营期间, 对于改扩建项目资产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 增加项目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 计入当期损益。TOT、ROT及BOT模式下的新增资产, 项目公司应区分自行建造或外包建造来进行账务处理。本文认为, 在项目退出环节, 政府方及项目公司应进行协商并按资产公允价值移交项目资产, 按购买法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2. 收入支出的会计核算。 对于收入的核算, 项目资产变更权属的情况应与不变更权属的情况相同。对于项目公司而言, 收入确认应适用CAS 14, 具体账务处理应适用CAS 16的规定。收付实现制下, 对于政府方而言, 其对项目公司形成的支付及可行性缺口补助构成账务处理上的支出部分。 四、PPP项目的税务处理 目前, 还没有针对PPP模式制定的特殊税收政策。与其他经营方式相同, PPP模式的具体税收政策适用, 要区分项目所属行业及具体运作规则来进行判断。PPP项目涉及的重点税种是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另外, 由于项目资产价值较大, 需要进行资产权属变更的项目其契税也不可忽视。 (一) PPP项目特定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及公共服务领域, PPP项目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常见形式。因此, 项目若属于前述领域, 应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公司在规定的优惠目录内用于购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资金, 可按10%的比例从企业购置设备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一些特定行业也可享受增值税的免税政策。但由于PPP项目建设周期较长, 前期往往亏损, “三年三减半”及“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应纳税额”的所得税优惠对项目公司意义不大[1]。特定行业的项目公司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其进项税额便不能抵扣。而项目建设初期投资额较多, 进项税额也较多, 非但不具有节税优势, 反而加重了项目公司的负担。 (二) 项目资产不变更权属情况下的税务处理 PPP项目的资产权属变更表现在两个环节, 即项目设立环节与项目退出环节。现有税收政策下, 若资产权属归属于政府方, 上述两个环节不进行权属变更, 但存量资产及新增资产的税负有所不同。 在不变更权属的情形下, 项目公司不拥有设立环节移交的存量资产及运营期间新增资产的所有权。O&M、MC、LOT、BOO及BOT模式中政策规定或双方约定不变更权属的情况, 皆符合上述情形。对于BOO模式, 项目资产从运营环节建成后自始至终归属于项目公司, 资产并不存在移交问题;对于O&M、MC及LOT模式下的存量资产, 无论是在项目设立环节还是在退出环节, 所有权自始归于政府方, 移交时不涉及税收问题。对于BOT模式下运营期间的新增资产, 或上述各模式涉及的新增资产, 应理解为政府方以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以及对项目公司进行政府支付或可行性缺口补助为代价, 换取运营期间项目公司新增资产的所有权。因此, 从业务实质上来看, 新增资产在退出环节移交时应视为项目公司对政府方的非货币性支付。本文认为, 新增资产应视同销售, 项目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 (三) 项目资产变更权属情况下的税务处理 若资产权属归属于项目公司, 则在项目设立环节及项目退出环节皆须进行资产权属变更, 税负相对较重。资产的移交形式取决于PPP合同的约定, 实践中存在两种资产移交形式, 一是股权性移交, 二是出售性移交。两种移交方式皆可适用于TOT、ROT、BOT模式。两种移交形式下的税负亦有所不同。 1. 项目设立环节。 设立环节的股权性移交, 是政府方作为股东, 将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相关国有资产以投资入股的形式移交给项目公司。股权性资产移交的实质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所得税处理应适用财税[2014]116号文件的规定。政府方须对投资入股的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非货币性投资的增值税处理也视同销售, 政府方按公允价值全额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项目公司可抵扣相应进项税额。股权性移交加重了政府方的所得税税负, 但增值税税负在政府方及项目公司之间达到平衡, 税负总量并未增加。出售性移交是政府方将资产出售给项目公司。对于该移交方式, 在所得税处理上, 政府方应按被移交资产的售价与计税基础的差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增值税处理上, 政府方应按不含税售价计算销项税额;项目公司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在项目设立环节, 从理论上讲, 股权性移交及出售性移交两种移交方式下政府方的所得税税负及双方的增值税税负是相同的[2]。但也存在例外的情况, 如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是不能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 政府方属于非企业性单位, 如果政府方选择了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另外, 无论是出售性移交, 还是股权性移交, 政府方都只能申请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征收率3%。该种情况下, 尽管双方增值税税负平衡, 但政府的税负较轻, 而项目公司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 其税负相对较重。 2. 项目退出环节。 项目退出环节的移交方式取决于设立环节的移交方式。设立环节的股权性移交及出售性移交, 分别对应退出环节的股权收购及资产划转。 股权收购是政府方收购项目公司的股权, 该种收购方式中,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投资于项目公司的社会资本。社会资本须就股权收购价高于初始投资成本的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该种移交方式不产生增值税。 资产划转是项目公司直接将项目资产划转给政府方。根据相关规定, 目前只有具备100%控股关系的母子公司间的资产划转可以采用账面价值形式而不产生企业所得税。其余情况的资产划出方须视同无偿赠送资产, 按资产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基于PPP模式的特点, 不可能由政府方100%控股项目公司。因此, 项目公司在划转资产之时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 公司间的无偿资产划转也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项目公司作为资产划出方, 须按划转资产公允价值缴纳增值税。若政府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接受划转资产的相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若政府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接受划转资产方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由此可见, 股权性移交及出售性移交两种方式在项目设立环节的所得税税负及增值税税负是相同的, 而在项目退出环节, 股权移交方式只产生所得税, 税负相对较轻。 五、结束语 PPP模式下项目资产的产权归属在现实操作中较为复杂, 且直接关系到政府方及项目公司两个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方法及资产移交环节的税务处理, 决定两个主体的税收负担。因此, 运作模式的正确选择非常重要。另外, 针对不同模式下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不够明晰的情况, 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具体规范, 以完善PPP模式的财税政策, 使双方主体有章可循, 减少人为操作空间。 来源:财会月刊 声明:文章的观点仅代表作者,部分作品来自互联网,无法核实真实出处,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崔志娟教授负责制PPP实操课: 2014年3月,财政部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开展全国PPP推广工作之后,团队研发了PPP实务操作培训课程体系,启动了全国第一个PPP实务操作培训班——崔志娟教授负责制PPP实务操作课。 一、项目特色:政策规范的系统性解读;与部委联合开展行业培训;提供PPP项目落地指导;专家团队的后续服务;搭建PPP交流平台。 二、师资团队:财政部、国土部、交通部、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部委领导;上交所、四大事务所、高校教授、著名咨询机构;大型企业实操专家等PPP领域的顶级专家构成 三、课程模块 : 根据PPP课程体系性质,将课程分为综合实操班、政府实操班、企业实操班、行业实操班,行业班视具体时间另行安排! 模块一、PPP项目政策规范和分析(含10号文) 模块二、PPP项目财务测算问题及解决方案 模块三:PPP核心操作要素与典型案例分析 模块四:PPP项目运营管理问题及解决方案 模块五:PPP资产证券化和融资方案设计 模块六:PPP项目绩效设计和绩效评价 模块七:新政下PPP项目方案创新和存量盘活 模块八:PPP项目法律风险防范与再谈判 模块九:实务工作坊:PPP项目疑难杂症分析与解决 模块十:PPP项目全流程的税收筹划(重点在运营) 备注:PPP项目创新模式思路,以及教育与医疗类、片区开发类、轨道交通类、市政道路类、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PPP项目部分案例会在各模块中出现。 专题课程升级体系(课程内容具体见每个课程体系),时间为4天: 1.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战操作高级专题班(政府实操班) 模块一、预算法与预算体制改革 模块二、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 模块三、地方政府PPP操作流程与协作分工 模块四、PPP项目的绩效考核和绩效支付 模块五、PPP项目政府风险承担与风险管控 模块六、PPP项目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模块七、PPP项目的财务测算与采购指标设置 模块八、新型城镇化PPP项目案例操作 模块九、PPP项目的政府操作问题研讨会 2.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战操作高级专题班(企业实操班) 模块一、PPP项目投资的筛选与投资决策 模块二、PPP项目全流程的税务筹划与税务风险管控(一天) 模块三、PPP项目的会计处理与合并报表 模块四、如何进行企业的PPP项目财务测算 模块五、PPP项目全流程风险分配与风险管控 模块六、PPP项目的磋商谈判和沟通技巧 模块七、PPP项目的投融资与资产证券化 模块八、PPP项目的企业操作问题研讨会

  • PPP模式下,纳税人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比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这个还没有

  • PPP项目的会计处理有无形资产模式、金融资产模式和混合模式(无形资产+金融资产)三种。下列关于三种处理模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无形资产模式下,若运营期间翻修服务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则应该作为维护无形资产的必要支出而确认为无形资产 B.无形资产模式下,PPP项目建造期间发生的建造支出,应当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列示 C.金融资产模式下,由于金融资产不符合资本化条件,建设期间借款费用应费用化计入财务费用 D.社会资本方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进行分拆: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部分,确认

    C无形资产模式下的运营期间,如果翻修服务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则应该作为维护无形资产的必要支出而确认为预计负债,选项A错误;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相关建造期间发生的建造支出应当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列示,除上述情形以外的社会资本方在PPP项目建造期间发生的建造支出,应当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列示,选项B错误;社会资本方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进行分拆: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部分,确认为应收款项;超过可确定金额的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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