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没收财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的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以下简称63号公告)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因此此类费用可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那么关于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税前扣除难点有哪些呢?
1、上述两种费用的区别是: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属于纳税主体承担刑事责任,如属于财产刑性质的罚金、没收财产,或行政责任,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上述支出形成的原因是纳税主体发生违法行为而受到法律制裁,具有严格的程序限制,且执行机关应当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处罚决定书等,并在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后向其出具相关的收据或其他凭证。
3、对于后一种费用,支出原因不是承担刑事或行政责任。此类支出一般是根据合同约定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瑕疵给付责任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经济赔偿,或者申请发起司法程序而承担相应成本,即诉讼费,均属于正常的经营性支出。
4、需要注意,63号公告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诉讼费”,不仅包括纳税主体作为当事人而承担的民事诉讼费用,也包括其作为行政相对人承担的行政诉讼费用。
5、除了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还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
6、但除税收滞纳金之外,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保费用等如果发生延迟缴纳,也会产生滞纳金,因不包括在第10条列举的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中,可以税前扣除。
7、而执行经济合同因延迟给付而产生的滞纳金,因为属于正常的经营性支出,也可以税前扣除,但如果此项合同本身的费用属于税前不得扣除的项目(如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或限额扣除的项目(如业务招待费)则相应的滞纳金也不得在税前扣除或应当限额扣除。
关于被没收财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文中做出了详细的解答,无论是何种允许税前扣除的罚款、违约金、诉讼费或滞纳金,纳税主体必须取得有效原始凭证,以满足税务机关对“合法有效凭证”的规定,方能扣除,否则仍需进行纳税调整。好了,大家想要获取更多财务知识的,欢迎持续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