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甄别甲供材料自用还是转售
答:某建筑安装公司承揽一房地产建设项目。合同约定,该建设项目所用钢材由房地产企业自行采购,合同总价款为20000万元,不含钢材价款。房地产企业采购钢材共计5000万元。假定合同毛利为4000万元。
一、甲供材料自用
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实质上是建设单位自用行为,此合同为包工不包料合同。建筑安装公司收入、成本中无需核算钢材价款;建筑安装公司使用钢材时,房地产企业直接计入开发成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劳务不论是否包工包料,建筑营业税计税依据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价款在内。建筑安装公司虽然无须确认钢材部分的收入,但建筑营业税计税依据应当包括工程所用钢材共计5000万元,建筑安装公司应缴纳营业税25000×3%=750(万元)。其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建筑安装公司会计处理:
确认合同收入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计提营业税金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75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750
2.房地产企业会计处理:
钢材采购时
借:原材料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建筑安装公司使用钢材时:
借:开发成本 5000
贷:原材料 5000
二、甲供材料转售
假定,合同总价款为25000万元,房地产企业采购钢材所支付价款在工程结算时,按拨付钢材时的市价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共计抵付工程结算款55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此合同为包工包料合同,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实质上是将所购钢材转售给建筑安装公司,再将所售价款支付工程结算款。建筑安装公司营业税处理不变。房地产企业销售钢材,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假定,房地产企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应纳增值税为:5500÷(1+3%)×3%=160.19(万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1.建筑安装公司会计处理:
建筑安装公司收到钢材时
借:原材料 5500
贷:应收账款 5500
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500
贷:原材料 5500
确认合同收入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1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
计提营业税金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75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750
上述分析可知,甲供材料自用还是转售需仔细甄别,如果纳税人将甲供材料转售,误判为自用处理,则房地产企业除存在少缴纳增值税款风险外,还有由于甲供材料采购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能直接计入开发成本,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建筑安装公司开具的全额建安发票,甲供材料部分无营业税发票入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时无法扣除;建筑安装公司会少计收入和成本,由于建筑安装公司未取得房地产企业开具的甲供材料部分的销售发票,建造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无法扣除。
什么是甲供材料?
答:所谓甲供材料,就是建设方和施工方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即: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开发方为甲方,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开发方)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甲方(开发方)调拨给乙方(施工单位)数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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