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交易按什么税目缴税
【解答】
股指期货买卖业务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期货业务中的非货物期货买卖业务,纳税人从事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期货包括货物期货与非货物期货。而非货物期货即金融期货是指以金融工具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依据各种合约标的物的不同性质,可分为利率期货、汇率期货和指数期货三大类。因而,股指期货买卖业务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期货业务中的非货物期货买卖业务,纳税人从事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货物期货 (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并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也就是说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基于上述政策的规定,股指期货买卖业务就纳税人而言,仅对单位纳税人按差额进行征收,对个人从事股指期货买卖业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期货交易的会计处理是什么呢?
(1)向证券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开立买卖账户,按存入的资金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企业取得衍生工具时,按其公允价值借记“衍生工具”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3)资产负债表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衍生工具”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衍生工具终止确认时,应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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