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类零售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
一、自购自销
企业销售金银首饰、钻石首饰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金银首饰、钻石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钻石首饰的销售额计缴消费税。
随同首饰销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及应交消费税,均与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一起计算和处理;随同首饰销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其应交消费税(税率同商品)借记“其他业务成本”。
二、受托代销
企业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时,消费税由受托方负担,即受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如果是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代销金银首饰,收取的手续费计入代购代销收入,根据销售价格计算的应交消费税,相应冲减代购代销收入,销售实现时,借记“代购代销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不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通常是由双方签订首饰的协议价,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代销货款,受托方实际销售的货款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已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交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与自购自销相同。
短期投资会计分录该怎么做?
答:
①购入
借:短期投资--股票/债券/基金X
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贷: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
注:收到购入时的现金股利、债券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②收到持有时期内的股利或利息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短期投资-股票/债券X
③转让、出售
借:银行存款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股/债X
贷:短期投资 -股票/债券X
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 投资收益-出售股/债X
一.按《企业会计准则》,以获利为目的的股票短期投资须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并以公允价值计量的。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购入股票/基金投资/权证投资做: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银行存款
2.计提股利做: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3.收到股利做;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4.确认跌价: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5.处置时:
借:银行存款 1495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
6.同时做:,
借:投资收益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持有期间取得的股利是直接作为投资收益核算的,不影响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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