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费摊销年限能否自行改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长期待摊费用按以下规定进行摊销,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企业注销应按固定资产的财产净值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而不是按正常会计年限的账面价值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资产净值和财产净值,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因此,你公司因搬迁注销税务登记而未摊销的装修费,摊销年限不得随意改变。如属于企业注销,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未摊销的装修费在注销前清算所得税时处理。
装修费用折旧年限
装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需要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达到固定资产原价20%以上
2、以后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延长年以上
3、改变新增了固定资产用途和功能如不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之一的,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租凭期内分摊。如果你是承租方,那么可以按下面那位的说法处理,如果装修费用较小,可一次性记入当期的费用,如果费用额较大可计入待摊费用,再分期摊销,不过摊销期不能超过一年,也可以视金额大小在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具体由你根据贵企业的实业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如是开业期间的费用,也同样在开业后一次性计入开办费,在五年内进行摊销。
一般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预计残值率和分类年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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