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一次性取得的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是否可以分期计缴企业所得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因此,单位一次性取得的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银行利息收支审计?
答:
银行利息收支审计是对银行办理的各种贷款、存款的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准确性的审核、稽查。利息收支的审计,需要了解利息的种类、利息的期限和利率、计息的方法以及利息的收支方式等。
其主要内容:(1) 计算利息的存贷款项目是否属于计息的范围,有无错计或漏计的情况。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是否划分清楚。(2) 属于计息范围的存贷款余额和存贷期是否准确无误,利率种类和档次是否按照不同用途和期限正确使用,计算利息的积数有无错加或漏加,累计积数计算的天数是否符合实际天数。(3) 加息和罚息是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4) 应收未收利息计算是否正确,控制是否严密,有无贪污舞弊行为发生。(5) 应付未付利息有无多提重提,有无只提取不冲销支付利息的问题; (6)计息差错的补救、退还和帐务处理是否及时、准确、无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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