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电费无法取得电费发票允许税前抵扣吗
我公司与其他单位共一个电表,交电费先由其他单位代交,然后由我们付给共用单位,由此无法取得电费发票。在这次国税检查中,要求我们对这部分不能税前扣除,是否正确。有同事说,财务制度有明文规定,征对代收电费无法取得正式票据允许税前扣除。请问,无法取得电费发票能在税前扣除吗?
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电费支出,可以作为增值税的进项进行抵扣,因此,关于电费抵扣的管理,税务部门是非常规范,严格的。一般来说,应该由那个总电表的公司,收到供电局开具的电费发票后,再开增值税发票给其他单位,也称电费分割。因此,你所说的情况税务部门处理是对的。
租赁费,水电费和物业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根据以上规定不难理解:
一般情况下,对纳税人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是,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情况,对属于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发生上述兼用情况的较多,且比例难以准确区分。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为例:纳税人购进一台发电设备,既可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可以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二者共用,且比例并不固定,难以准确区分。如果按照对其它项目进项税额的一般处理原则办理,不具备可操作性。
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共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代收电费无法取得电费发票允许税前抵扣吗,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电费支出是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的。前题条件在前面已经说过,就是得有正规发票。无法取得电费发票,这就不用小编教了吧。会计学堂本节内容整理完毕,感谢大家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