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拆迁安置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2019-05-08 11:05 来源:网友分享
4548
房地产企业为了获得土地需要拆迁城市里的自建房、老旧的方法,在拆迁了之后也需要对居民进行安置,给予相应的安置费等支出。当企业有了拆迁安置费用支出后,账务上也要进行体现,房地产企业拆迁安置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房地产企业拆迁安置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企业拆迁通常包括政策搬迁和商业性拆迁两种形式。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拆迁安置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会计处理

  一般来讲,如果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该项支出作为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成本。如果以非货币性形式支付的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回迁房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预计未来能带来更多现金流,一般情况下是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也就是说,如果被拆迁户选择拆迁还房,要按公允价值或同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算的价格确认“开发成本——土地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支出”。

  1.在开发产品完工时,根据安置时的同期同类价格,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借:开发成本——土地成本——拆迁补偿费

  贷: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

  借: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拆迁补偿费

  2.房地产企业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业主向房地产企业出具拆迁补偿费收据,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贷:开发产品

  例如,A房地产公司2009年6月开发某城中村改造项目,该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用于安置回迁户村民的住宅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其中等面积部分6000平方米。该项目于2012年6月完工,除回迁楼外,其余商品房尚未完全销售完毕。2012年8月与被拆迁户办理了交接手续。该公司同期同类房地产的建造成本为4000元/平方米(含地价),市场销售价格为6000元/平方米。

  营业税的处理:A房地产公司于2012年8月开始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确认缴纳营业税。等面积部分营业税计税依据是2400万元(6000×4000),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2400×5%=120(万元)。超面积部分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为1200万元(2000×6000),缴纳营业税1200×5%=60(万元)。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A房地产公司于2012年8月开始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就要确认视同销售所得=8000×6000-8000×4000=16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600×25%=40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不能按预计毛利率计算缴税,而是要确认视同销售所得计算缴纳。

  土地增值税的处理:与企业所得税不同的是,在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不需要立即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只需要预征。假定预征率为2%,则A房地产公司要预缴土地增值税8000×6000×2%=96(万元)。回迁房最后是否做土地增值税清算,要看楼盘的销售情况,由于该项目尚未完全销售完毕,因此,土地增值税不用必须进行清算。

  会计处理如下:

  1.开发产品完工时,根据安置时的同期同类价格,视同销售时的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借:开发成本——土地成本——拆迁补偿费 4800

  贷: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 4800

  借: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 4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800。

  2.房地产企业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4800万元,业主向房地产企业出具拆迁补偿费收据4800万元,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3200

  贷:开发产品 3200。

  房地产企业拆迁安置的会计处理怎么做?特别提醒拆迁安置费用可能是很大一笔支出,如果房地产企业一次性支付的话容易给账目带来负担,会计做账的时候应该要考虑是否对这笔费用进行分摊,具体内容可以在会计学堂网看到。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文章
  • 存货为什么是负数
    存货为什么是负数?在很多情况下,企业的存货都是需要定期进行盘点的,那么企业的存货在盘点过程中就会出现三种情况,分别是正数、平数和正数;当企业存货出现负数的时候,可能会因为几种原因导致的,比如说企业外购的货物入库,但是没有发票到账;企业盘点的过程中出现盘盈的情况以及调整利润导致存货记录出现差错的;更多关于存货负数的相关介绍资料欢迎你们来阅读下述文章试试。
    2025-02-13 10
  • 为什么可以出口退税
    为什么可以出口退税?按照相关政策的解读,出口退税的政策一般是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增加出口,提高国内产品在国际贸易上的竞争力;而对于出口退税的要求必须满足一定条件,这个出口退税满足条件知识,小编老师已经整理好相关资料给大家,如果你们想要学习这方面的财务知识,都是可以来阅读下述文章,对你们理解肯定都是有所帮助的。
    2025-02-20 3
相关问题
  • 下列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有关拆迁安置费的处理,不正确的是( )。A. 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该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照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B. 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该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C. 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D. 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同时计入拆迁补偿费 为什么还要确认为收入? 回迁户补的差价不就是递减拆迁补偿费的么,计入拆迁补偿费有什么错呢?

    比如,你建安置房给住户,那么你这个安置房给住户,视同销售,这是为了房子房开企业偷税漏税,批准不视同销售,可能很多企业出售的房子他可以说是安置房。所以视同销售。 然后你支付的补偿款正常作为你的开发成本,这个不冲突。

  • 老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给动迁户的安置房怎么做会计处理

    同学你好   借:开发成本—土地成本—拆迁补偿费   贷:主营务收入—房屋销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安置房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

  • 房地产企业拆迁安置户拆一赔一上房,增值税怎么计算?

    您好,以拆迁还建的房产,作为房地产开发方,在销售不动产计税营业额的确定上,应当区分三种不同情况:   第一种情况:原地还建。被拆迁方还建房产所占的土地使用权仍为被拆迁方原有土地使用权一部分的。如:某开发商与被拆迁方协议:所开发的商品房的一楼门面房全部归被拆迁方所有,二楼以上为开发商所有。那么一楼门面房就应视同开发商销售给拆迁方的不动产,在核定销售不动产计税营业额时,不应当按一楼门面房的公允价值(即市场价格)作为计税营业额,因为公允价值中是包括一楼门面房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在内,而作为开发方与被拆迁方之间并不存在:被拆迁方先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然后开发商再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被拆迁方的这一过程,对被拆迁户还建的这一部分房产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其土地使用权仍为被拆迁户所有;也不应当按所还建的建筑物的公允许价值确定,因为其销售取得的经济利益并非是其建筑物。房地产开发方取得的经济利益为被拆迁方的房产,所以,应当按被拆迁方房产的公允许价值确定其增值税的计税营业额。   第二种情况:易地还建。被拆迁方所还建的房产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与被拆迁方原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之间不存在任何联系的。如开发商与被拆迁方协议:按原住房面积1:1.15的比例还建。房屋被全面拆除并重新规划新建。那么被拆迁户还建的房产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与其原有房产所拥有权不存在任何的联系,作为开发商为取得被拆迁土地使用权所付出的代价不仅仅就是建筑房屋的成本,还包括另行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也就是说开发方与被拆迁方还存在着以土地使用权换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所以,对此还建的房产应当按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中就包含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在内)作为开发方销售不动产的计税营业额。   第三种情况:按质作价互找差价。如果除还建的房产之外,另有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交易的,则计算计税营业额时:对开发方另外收取房屋补价的,应当一并作为计税营业额;对开发方支付给被拆迁方房产补价的,应当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总是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按销售与购买两笔业务处理。在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公允价值即市场价格进行确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换入的拆迁户的非货币性资产(房屋、土地使用权),如能提供真实合法凭证(合同、发票等),可以按照配比原则,分配计入各成本对象中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拆迁还建房产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事业的回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可交付使用的当月。   3.印花税   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拆迁还建交易中,虽然房地产开发方与被拆迁方只签订了一次合同,但实质上是发生了两次产权交易:对被拆迁方将原有房产转让给开发方,发生了产权转移行为,应当按产权转移书据的万分之五征收印花税;同时,开发方产针所开发的房产销售给被拆迁方,虽然并未办理产权手续,但房屋的所有权应当是属房地产开发商所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四条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4.契税   根据契税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的行为应当缴纳契税。但在契税的计税依据上,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所谓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对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对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对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的,交换价格不相等的,同样是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对交换价格相等的,同样是由征契税。由此,对拆迁还建房产,如果开发方除还建的房产外,另外向被拆迁户支付了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开发方应当就另外支付的部分按规定的税率缴纳契税;如果开发方与被拆迁户纯粹是以房换房(或以地换房),双方互不找差价的,则不缴纳契税;如果开发方只是给予被拆迁户补尝费,即不存在还建房产的,则开发方应当按所支付给被拆迁户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率缴纳契税。   5.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以房换地,应视同销售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屋销售收入按公允价值计算。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税基,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是,首先以出售房地产的总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求得增值额;再以增值额同扣除项目相比,其比值为土地增值率;然后根据土地增值率的高低确定适用税率,用增值额和适用税率相乘,求得应纳税额。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不超过50%的部分,适用税率为30%;超过50%-100%的部分,适用税率为40%;超过100%-200%的部分,适用税率为50%;超过200%的部分,适用税率为60%。

  • 我公司安置了一批回迁安置户,怎样做可以合理避免或少交税。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的是以房换房,超出拆迁面积以低价成交,请问回迁安置户是否做销售处理?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方法?

    安置房的建设成本计入土地成本,安置房分配视同销售。增值税不能少交,以同类房屋的价格缴纳。

  • 公司一处房产被拆迁,原地安置,需要补房款,怎么做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递延收益

圈子
热门帖子
  • 会计交流群
  • 会计考证交流群
  • 会计问题解答群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