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电话磁卡需要纳税吗?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它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中规定“邮电通信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邮政、电信。电信物品销售为其中一项,是指在提供电信服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的业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根据国税发[2000]143号文规定,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其营业额为向购买方(包括经销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能记入预收账款,而应直接记营业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以前预收款账户上积存的预收款可在3年内分期转入营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营业厅办理电话卡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营业厅办理电话卡,不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电话卡属于单用途预付卡,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
票。”
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是每位公民的义务,企业更加需要遵守。所以,销售电话磁卡需要纳税吗?答案是需要的,具体需要缴纳的税金比例金额可以参考我们的上文内容,感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