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取得发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怎么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纳税人选择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在纳税人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核算的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应当调增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房地产企业预计计税毛利),应当调减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应弥补的亏损。所以,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金额进行核算。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尚未取得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失控票的税收处理
(1)销货方已申报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2)销货方未申报纳税:若销货方未报税或未申报纳税,按照现有政策,购买方取得的失控发票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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