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预交税金会计处理
首先,“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下称“预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下称“已交税金”),都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其核算。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若房地产企业在核算所得税按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来确认对未来期间应纳所得税金额的影响,对预缴的所得税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年终对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对应的已上缴的所得税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转入“递延所得税资产——预售房预缴所得税”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预售房预缴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案例分析】
某一般纳税人乙跨市施工,2017年7月20日预收工程款1000万元。乙公司对该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法。假设城建税及附加为12%。
借:银行存款 1000万
贷:预收账款 1000万
8月,乙在工程所在地预交增值税及附加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8万〔1000÷(1+11%)×2%〕
贷:银行存款 18万
同时:
借: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2.16
贷:银行存款 2.16
房地产企业预交税金会计处理如上。企业计算预缴税金的时候,按照发生业务的性质,确认适用什么税率,按照相应的方法,计算需要缴纳的税费。房地产企业预交税金计算牵涉到很多方面,一篇文章难以概括,大家有疑问的话,可以在线联系会计学堂老师,一定能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