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差自己交住宿费,取得发票"三流"不一致咋办?
「三流合一」最早的源头文件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 192号」第三条,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这个文件虽然是1995年的,但是仍然有效的。但是这句话可给广大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造成了很大的政策理解差异。其中主要的理解差就是对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的理解。
「理解1」:收款方=发票注明的销售方
「理解2」:付款方=发票注明的购买方
「对1」,不管那个付款,保持收款方和发票销售方一致就符合政策。
「对2」,必须由发票上的购买方付款
那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目前最常见的,员工出差,使用自己银行卡支付住宿费,开具公司住宿费发票回公司报销,公司能否抵扣的问题。
这里实际付款是个人银行卡,发票注明的购货单位是个人所属的公司,那么符合三流合一吗?其实也没什么争议了,虽然不是公司直接支付给酒店。
其实总局在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解答中也提到,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起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事实上,按照理解,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服务,都没有因为付款账户不同而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规定。
员工出差自己交住宿费,取得发票"三流"不一致咋办?上文介绍了这个是可以抵扣的,因为不管是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只要符合住宿服务的相关规定,都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更多关于发票的相关内容,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