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预提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因此,符合以上条件的预提费用,可以作为计税成本税前扣除。
房地产企业不可以预提费用的情况
1、对已办理最终结算的出包工程预提费用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3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根据该条款,31号文件中的“最终结算”应该是指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因此,对已办理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出包工程不得预提费用。
2、对甲供工程预提费用
参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1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它不属于出包工程范围。因此,对甲供工程中建设方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动力等项目不得预提费用。
房地产开发公司预提费用能否税前扣除?好了,以上就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预提费用税前扣除的全部内容了,如果你还想要了解更多我们更多的会计干货,可以点击在线会计答疑,我们将会尽力为你解决任何会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