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罚款是否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问: 尊敬的老师,请问因公出差交通违章罚款,是否可扣减应纳税所得额?什么罚款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谢谢!
答:交通违章罚款属于行政性质的罚款,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一般来讲,对于企业因经济事项而支付的罚款可以在税前扣除,但由于违反相关法律或行政规定等而支付的罚款不能在税前扣除,应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扣除。
上述084号文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企业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支付的罚款应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营业外支出“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企业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应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罚款金额和实际缴纳的罚款金额进行会计核算,支付罚款时:
借:营业外支出——罚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被处行政罚款的当事企业,应在年度财务报告的附注中对罚款事项及金额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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